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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22年底我国早幼教行业的管理体制、相关政策法规汇总分析

发布时间:2023-01-11  来源:立鼎产业研究网  点击量: 8191 

一、早幼教行业的管理体制

行业主管部门是教育部。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职责为: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并监督实施等。省教育厅是主管全省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教育法规草案和实施办法等。


二、早幼教行业的政策法规

——国家层面的早教行业法规,前期多停留在鼓励发展的层面,并未对早教机构设立标准、监管责任落实等做出细化安排。2001年,由国务院颁发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首次提出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对早期教育行业政策涉及较少;2010年国务院颁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重视03岁婴幼儿教育;明确政府职责,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20195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托育指导意见首次为处于政策空白领域的0-3岁早教行业提供了国家级的发展指导意见,明确卫生健康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同时,该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照护机构,给予场地及减免租金等政策支持。同年712日,卫健委就《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管理规范(试行)》公开征求意见,两份文件在前述《意见》的基础上,明确了监管对象为托育机构,同时在设置区域、设施设备、人员规模、功能职责做出细化规定。

2018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民办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20219月开始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地方层面上,早教机构定义范围尚不统一,监管主体也因地而异。机构定义方面,青岛市、义乌市规定早期教育机构不得开展全托幼托服务,不得挤占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资源,机构须实施课时制授课和计费,因此两地政策更多是针对课时制商业早教中心,从设置标准、运营管理和安全措施等方面做出安排。而上海、四川、南京早教机构指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保育及教育服务的机构,对全日制/半全日制/计时制的托育机构从设立标准、人员管理、卫生标准和监管责任等方面做出细化规定。监管部门上,南京市政府明确托育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为人口计生部,四川健康委明确下属卫生健康部门筹管理托育机构,北京海淀区则是学区委员会(非教育行政部门)行使学前教育工作管理职能,而上海、青岛、义乌则规定主管部门为教育部门。

我国主要早教相关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部门

颁布时间

法规要点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

国务院

2001.05

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龄儿童基本能接受学前3年教育,农村儿童学前1年受教育率有较大提高

《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

教育部

2003.01

以公办幼儿园为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全面提高学前儿童受教育率以及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为0-6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国务院

2010.07

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明确政府职责。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努力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着力保证留守儿童入园。

《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2010.11

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教育部关于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的通知》

教育部

2013.01

决定在上海市、北京市海淀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

人大常委会

2016.11

进一步完善了国家对两类学校的扶持措施,以及对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保障,对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

2018.11

民办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

2019.05

主要任务:1、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落实产假政策、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岗位等;2、加大对社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新建居住区照护设施配套、老城区照护服务设施的建设等;3、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将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规划、鼓励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等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卫健委

2019.10

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全覆盖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且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等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

国务院

2021.0 5

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资料来源:政府网站,立鼎产业研究中心

三、幼儿园相关法律政策分析

(一)幼儿园税收政策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提到,在税收方面,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力量兴办的托儿所、幼儿园比照企事业单位政策执行,对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无特殊优惠。

(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

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为幼儿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素质基础为目标,以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各方面的协调发展为核心,通过提出3-6岁各年龄段儿童学习与发展目标和相应的教育建议,帮助幼儿园教师和家长了解3-6岁幼儿学习与发展的基本规律和特点,建立对幼儿发展的合理期望,实施科学的保育和教育,让幼儿度过快乐而有意义的童年。

《指南》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描述幼儿的学习与发展。每个领域按照幼儿学习与发展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划分为若干方面。每个方面由学习与发展目标和教育建议两部分组成。目标部分分别对34岁、45岁、56岁三个年龄段末期幼儿应该知道什么、能做什么,大致可以达到什么发展水平提出了合理期望,指明了幼儿学习与发展的具体方向;教育建议部分列举了一些能够有效帮助和促进幼儿学习与发展的教育途径与方法。

实施《指南》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关注幼儿学习与发展的整体性。儿童的发展是一个整体,要注重领域之间、目标之间的相互渗透和整合,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协调发展,而不应片面追求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发展。

2、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幼儿的发展是一个持续、渐进的过程,同时也表现出一定的阶段性特征。每个幼儿在沿着相似进程发展的过程中,各自的发展速度和到达某一水平的时间不完全相同。要充分理解和尊重幼儿发展进程中的个别差异,支持和引导他们从原有水平向更高水平发展,按照自身的速度和方式到达《指南》所呈现的发展“阶梯”,切忌用一把“尺子”衡量所有幼儿。

3、理解幼儿的学习方式和特点。幼儿的学习是以直接经验为基础,在游戏和日常生活中进行的。要珍视游戏和生活的独特价值,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合理安排一日生活,最大限度地支持和满足幼儿通过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获取经验的需要,严禁“拔苗助长”式的超前教育和强化训练。

4、重视幼儿的学习品质。幼儿在活动过程中表现出的积极态度和良好行为倾向是终身学习与发展所必需的宝贵品质。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幼儿的好奇心和学习兴趣,帮助幼儿逐步养成积极主动、认真专注、不怕困难、敢于探究和尝试、乐于想象和创造等良好学习品质。忽视幼儿学习品质培养,单纯追求知识技能学习的做法是短视而有害的。

(三)《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

2013年教育部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提出幼儿园应当按照服务类型、教职工与幼儿以及保教人员与幼儿的一定比例配备教职工,满足保教工作的基本需要。

《标准》提出,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比应达到1517,保教人员与幼儿比应达1719;半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比应达到18110,保教人员与幼儿比应达111113。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配备3名专任教师;半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寄宿制幼儿园至少应在全日制幼儿园基础上每班增配1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单班学前教育机构,如村学前教育教学点、幼儿班等,一般应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幼儿园应根据当地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增设教师岗位类别和数量,满足本园发展和保教工作的需要。 

教育部要求,各地新设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按照《标准》执行,已设幼儿园在3年内逐步达到《标准》要求。《标准》为基本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的具体实施方案。各地要高度重视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将《标准》作为办园的基本标准之一,补足配齐幼儿园教师,切实加强对各类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情况的动态监管。

(四)《幼儿园工作规程》修订

修订《幼儿园工作规程》已经20151214日第4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31日起施行。

《幼儿园工作规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的规章,也是基础教育领域比较早的一部管理规章,下发20多年来对加强各级各类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大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后,学前教育事业规模不断扩大,普及程度大幅提高,全国幼儿园数量已从2009年的13.8万所,增加到2014年的21万所,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了70.5%。在推进学前教育基本普及的新形势下,修订《规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修订《规程》是新形势下加强学前教育规范管理的需要。《规程》是基于当时幼儿园主要由企事业单位、部队、街道和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的人财物管理由举办单位负责,教育部门主要是提供业务指导的实际而制定的。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推进,幼儿园的办园体制已从过去单一的以公办为主转为多元化办园的格局,民办幼儿园数量激增,占比已超过幼儿园总数的2/3。教育部门对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已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业务指导转向办园资质审批和全面监管,需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制度管理。第二,修订《规程》是推进幼儿园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的需要。由于长期资源不足,目前一些幼儿园在办园条件、安全卫生、教育教学、教职工管理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行为,亟待通过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引导幼儿园依法依规办园。第三,修订《规程》是落实依法治教的需要。近年来,有关部门出台了很多涉及幼儿园规范管理的新规定,《规程》作为一部重要的学前教育规章,需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进行修订和调整,进一步完善幼儿园管理制度,不断推进学前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

《规程》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坚持立德树人。进一步强调幼儿园要坚持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二是强化安全管理。专设“幼儿园的安全”一章,明确要求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设备设施、食品药品以及与幼儿活动相关的各项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在“幼儿园的卫生保健”一章中,对建立与幼儿身心健康相关的一系列卫生保健制度做了明确规定。三是规范办园行为。新修订的《规程》对幼儿园的学制、办园规模、经费、资产、信息等方面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四是注重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衔接。一方面是做好与现行法律政策规定的衔接,如:近年下发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发展指南》对幼儿园的教育目标、内容、教育活动组织等提出了清晰而具体的要求,修订《规程》时将这些方面的要求改为一些原则性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提出了很多新要求,《规程》与之做了相应衔接;根据新颁布的《反家庭暴力法》,增加了幼儿园应当进行反家庭暴力教育和发现家暴情况及时报案的规定。另一方面,《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对学校一些具体办学行为做了明确规定的,《规程》不再重复提出要求。五是完善幼儿园内部管理机制。要求幼儿园进一步加强科学民主管理,强化了家长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家长委员会应参与幼儿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幼儿切身利益事项的管理。强调幼儿园应当建立教研制度,加强教育教学研究,研究解决教师在保教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修订《规程》对于提高各类幼儿园的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推进幼儿园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规程》作为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加强和规范本地学前教育管理的有效手段,作为推进幼儿园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的长效机制,结合本地区学前教育工作的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规程》的贯彻落实。首先,落实《规程》的重心在幼儿园。《规程》是规范幼儿园管理工作的基本准则,每个幼儿园的举办者和管理者都应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组织和安排幼儿园的各项工作。《规程》下发后,幼儿园要对照《规程》的要求,对幼儿园管理的各个方面、各项环节进行逐项检查,对自身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行全方位整改,完善幼儿园的常规管理工作,提高办园水平。二,落实《规程》的着力点是完善幼儿园制度建设。幼儿园要按照《规程》的要求,对幼儿园的各项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和总结,一要完善管理制度。根据幼儿园环境、园舍设施、卫生保健及幼儿园教职工素质等实际状况,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二要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制度不仅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的,更要建立和落实岗位责任制,同时注重人性化管理,激发教职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三要结合管理实际和保教实践的需要,不断修改和完善这些制度,使这些制度规定能变成每个教职工的责任意识和行动,切实落实到日常保教工作中去。第三,落实《规程》的关键是要建立常态化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特别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依照《规程》的要求,加强对各类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和督导检查,引导和规范各类幼儿园依法举办幼儿园,依规管理幼儿园,推动《规程》在幼儿园层面的落实常态化、长期化。

(五)《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

20213月,教育部发布《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提出:全面推进幼儿园和小学实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减缓衔接坡度,帮助儿童顺利实现从幼儿园到小学的过渡。幼儿园和小学教师及家长的教育观念与教育行为明显转变,幼小协同的有效机制基本建立,科学衔接的教育生态基本形成。

(六)《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

2022215日,教育部印发《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

《评估指南》聚焦幼儿园保育教育过程及影响保育教育质量的关键要素,围绕办园方向、保育与安全、教育过程、环境创设、教师队伍五个方面提出了15项关键指标和48个考查要点,旨在引导幼儿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尊重幼儿年龄特点和发展规律,坚持保育教育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不断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

《评估指南》强调要树立科学的评价导向,改进评估方式,突出过程评估,强化自我评估,聚焦班级观察,切实扭转“重结果轻过程、重硬件轻内涵、重他评轻自评”等非科学倾向,推动以评促建,引导办好每一所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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