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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取证行业发展历程及主要政策法规分析

发布时间:2019-03-08  来源:立鼎产业研究网  点击量: 1789 

我国对电子证据的认识大体经过了定位模糊阶段、视听资料阶段、百家争鸣、确定地位阶段,随着网络及电子技术的进一步渗透,电子证据在犯罪认定中的作用越发凸显。总的来说,随着相关信息技术在社会生活中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司法实践中对于使用信息技术获取电子证据进行协助的需求就越来越多,电子证据的应用也会越来越广泛。

我国对电子证据的认识过程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立鼎产业研究中心

伴随着认识的提升,与电子数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逐步完善,尤其在2012-2014年期间,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分别将电子数据作为独立的诉讼证据之一,此后,国内的其他法律也相继将电子数据做了不同程度的定义和规范,随着电子数据在检察、监察等更多领域越来越受重视,相应的市场也进一步被打开。

我国电子数据取证行业相关政策一览

时间

政策/会议

详细

2012

《民事诉讼法》

第63条,将“电子数据”作为独立的诉讼证据之一。

2013

《刑事诉讼法》

第48条,将“电子数据”首次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2014

《行政诉讼法》

第33条,将“电子数据”作为独立的诉讼证据之一。

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对“网络数据”进行定义。第七十六条规定,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2016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

第52条修改为,电子数据可作为行政复议证据。

2017

《公安科技创新“十三五”专项规划》

指出要促进技术与装备应用的智能化、数据化、网络化、集成化、移动化;提升公安工作职能感知、立体防控、快速处置与精准服务能力

2017

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年)

全国检察监管将依托大数据及智能语音等前沿科技,统筹利用以司法办案数据为核心的检察数据资源,建立检察大数据总体架构。

2017

全国公安科技信息化工作会议

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科技信息化工作会议,郭声琨在讲话时强调,各级公安机关要以大数据建设和应用为重点,把大数据理念贯穿于基础信息化建设全过程,推动公安科技信息化建设提档升级。

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

监察机关在监察工作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立鼎产业研究中心

标签:电子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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