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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缺乏对国产创新产品的支持,未来需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19-11-06  来源:立鼎产业研究网  点击量: 569 

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缺乏对国产创新产品的支持。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除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等特殊情况以外。而且《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也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再展开采购活动。但是很多国内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因为与国外先进技术存在差距,在政府购买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

近期政府频频发声表示要完善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的政策措施。2018 9 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中提出,发挥采购政策功能,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和服务、核心关键技术的采购力度,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2019 5 21 日,财政部主管的《中国政府采购》杂志发表名为《理论与比较逻辑: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价值》(甄德云,曹富国,赵宇)的文章,认为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激励自主创新的作用,并提出三方面措施:1www.leadingir.com对于高新技术产品的采购,应通过灵活的价格政策尽可能照顾国内企业;2)可以借鉴欧美国家,广泛采用商业化前采购的手段,扶持我国本土高新技术产业;3)通过预留或分拆采购合同,适当降低准入标准及项目标底,设置报价优惠等措施,加大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

现行的政府采购方式规定及未来可能的改革方向


资料来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认为具体的措施可能包括,在招投标的评分标准中加入衡量创新的因素,弱化价格在评分中的比重,并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我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指在符合基本要求的投标人中,选择价格最低的投标人的评标方法。(立鼎产业研究中心)综合评分法,指在符合基本要求的投标人中,选择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综合评价最高的投标人的评标方法。我们认为国家可能会在综合评分法中加入创新标准,并弱化对于创新产品的价格评分比重。此外,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以外,均需要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预计未来可能会增加对创新产品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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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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