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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欧盟、日本绿色金融业发展:在政策制度、金融工具等方面具备先发优势

发布时间:2022-05-06  来源:立鼎产业研究网  点击量: 4497 

后疫情时代,全球对绿色发展的共识达到新高度,越来越多的发达经济体及新兴经济体通过推动绿色金融市场建设,构建绿色金融发展体系,为绿色企业及项目拓宽融资渠道,以此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当前欧美等发达国家在绿色金融政策制度、市场主体以及绿色金融工具等方面具备先发优势。

不同国际组织和机构对绿色金融的定义


资料来源:经合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美国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科技等手段发展绿色金融

美国高度重视绿色金融制度体系的构建,通过绿色金融法律和政策的执行推动绿色金融的市场化发展。第一,美国以“超级基金法案”作为起点,从联邦政府到各州政府均建立起具备可操作性的绿色金融法律体系。20 世纪 70 年代,“美国爱河事件”产生的环境风险造成美国的直接经济损失达 2500 万美元,为此美国国会 1980 年通过《综合环境响应补偿及责任法》的法案,并为之建立了数额庞大的超级基金,该法案因此也被称为超级基金法案。截止至今,美国国会通过了 20 多部涉及环境治理与保护的法律。与此同时,各州政府积极制定绿色金融相关政策,例如加利福尼亚州颁布《强制装置法》对汽车和在用车的净化装置进行相关规定。

第二,美国的主流金融机构较早引入绿色金融,在发展过程中起到引领作用。1999 年道琼斯推出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绩效和环境绩效同时进行考察;2003 年美国花旗银行作为最早签署联合国环境声明和履行《赤道原则》的银行之一,在内部建立了多方参与的环境事务管理机制,促使美国银行在信贷风险相关的环境政策上进行了较早的实践;2006 年高盛集团提出 ESG 投资理念,以绿色金融为核心,不断拓展绿色金融的外延,将公司治理与环境治理相结合。此后,美国的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工具上不断推陈出新,绿色金融市场规模与活跃度与日俱增。

第三,美国的绿色创新产品丰富,绿色项目投融两端资金畅通,形成良性循环。在绿色信贷方面,创新各种绿色项目贷款产品、绿色消费金融产品。例如,美国银行创新了支持节油技术发展的无抵押优惠贷款支持资金投向绿色行业;在绿色债券方面,美国是世界绿债发行规模最大的国家,拨款支付债券、特殊税收债券等创新绿债产品使得更多企业主体发行绿色债券;在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方面,美国的区域温室气体倡议和加利福尼亚州碳市场发展都相对成熟;在绿色保险方面,美国在环境责任保险、气候保险的基础上推出了专门针对绿色金融的保险;在绿色基金方面,主要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运作,设立了清洁水循环基金、饮用水循环基金、地下储油罐防泄露基金等多种类绿色基金。

——欧盟绿色金融步入系统化、制度化的发展轨道

欧盟在绿色金融领域内致力于构建一套支撑可持续投资与发展的金融体系,在发展过程中将绿色金融的内涵不断外延,成为全球绿色金融实践的标杆之一。

第一,自上而下推进可持续金融的政策制定,通过密集的政策颁布释放发展绿色经济的坚定信号。2016 年根据绿色金融实践经验,欧盟委员后统筹成立高级别专家组和技术专家组,通过欧洲银行管理局、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以及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局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协同推进可持续金融的框架建立。2019 年欧洲银行管理局发布《可持续金融行动计划》;2020 年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发布《可持续金融战略》;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管理局正在制定可持续金融行动计划。在可持续金融发展政策的指引下,欧盟将依据政策制定的具体与时间表,整体推进可持续经济增长。

第二,欧盟通过推行绿色金融标准,不断抢占全球绿色经济高地。2020 年欧盟委员会技术专家组发布《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以及《绿色债券标准》,通过明确可持续活动的具体标准形成分类清单,设定技术筛选标准来识别环境目标的绿色经济活动,确保在可持续活动实践过程中满足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标准。与此同时,欧盟在绿色债券领域进行实践,率先授权绿色债券技术委员会在 2018 年为绿色债券独立审查制定认定标准,总结出欧盟官方的绿色金融产品标准,加大在绿色金融领域的话语权。

第三,规范绿色金融工具的运行,聚焦于大型公司、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一方面,由于欧盟的成员国众多,不同国家的绿色金融产品使用的评价方法不同,在成员国之间推广绿色金融产品具有一定的壁垒。2013 年,欧盟委员会发布《建立绿色产品单一市场的》公告和《更好的促进产品和组织环境绩效信息》建议案组成,计划运用全生命周期评估的方法建立绿色产品的统一市场。另一方面,为了绿色金融工具更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2019 年欧盟发布《关于金融行业可持续信息的披露条例》,明确提出所有在欧洲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大型公司都需要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有利于反映绿色金融工具的实质性贡献。

——日本通过细分领域、多主体发力助力绿色金融发展

日本在全球绿色金融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其在政策制定、绿色标准以及绿色金融工具实践中与欧美国家存在一定的差别,具有借鉴意义。

一是日本的绿色金融体系以细分领域的指导性政策为主,尚未从上而下建立全面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日本绿色金融政策主要制定者是日本内阁府、金融厅、环境省以及经济产业省,其中经济产业省和环境省的参与程度较高。经济产业省的侧重点是能源和产业政策,环境省的侧重点是气候变化政策,其余各中央省厅负责与其领域相关的政策制定,因地制宜将绿色金融与自身职责相结合。截止至 2020 8 月,日本已经出台 41 条绿色金融相关的政策。

二是日本在绿色项目的标准以及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上具有相对宽松的标准。一方面,日本将绿色金融定义为“为低碳活动提供资金的金融活动”,金融产品和项目不能简单归类为“绿色”和“非绿色”项目,促使产业转型和创新型的项目在类别划分时也可以考虑归为“绿色”项目。另一方面,日本各级政府都出台了相应的环境披露指导文件,但是主要是以鼓励和引导企业进行环境评估,并不具备强制性。东京证券交易所也是采用宽松的“提交或解释”原则,拒绝提交环境评估的上市公司给出具体解释即可。

三是日本建立起以绿色债券、绿色保险为主体的绿色金融工具体系。日本的绿色债券市场非常活跃,截止至 2021 10 月,日本累计发行绿债 316.8 亿美元。日本的绿色保险在国际上发展相对成熟,由于自然灾害频发,在地震保险、火灾保险以及巨灾保险的探索位居世界前列,截至 2020 10 月,日本的 95 家保险公司中有 23家签署了日本金融厅发布的管理职责条例,3 家签署了联合国可持续保险原则。与此同时,日本的绿色信贷市场、碳市场以及绿色基金市场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较大的进步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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