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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精神病医院行业发展背景

发布时间:2017-12-09  来源:立鼎产业研究网  点击量: 2218 

——精神病医院行业概述

一、行业相关概念

1)精神疾病

精神疾病是一组以表现在行为、心理活动上的紊乱为主的神经系统疾病。目前的研究结果一般认为精神疾病主要是由于家庭、社会环境等外在原因,与患者自身的生理遗传因素、神经生化因素等内在原因相互作用所导致,主要特征为心理活动、行为及其神经系统功能紊乱。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编制的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精神疾病被划分为11大类,包括:(1)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2)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3)精神分裂症、分裂型障碍和妄想性障碍;(4)心境/情感障碍;(5)神经症性、应激相关的及躯体形式障碍;(6)伴有生理紊乱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7)成人人格与行为障碍;(8)精神发育迟滞;(9)心理发育障碍;(10)通常起病于童年与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11)未特定的精神障碍。

2)精神卫生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我国在经济建设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工业化的过程中,劳动力的重新组合,价值观念的改变,家庭结构和人口结构的变化,社会竞争不断加剧,原有社会支持网络的削弱,导致了各种心理应激因素急剧增加,精神和心理卫生问题日益突出。

精神卫生(mental health)的定义和内容大致分为两种,即狭义和广义。

狭义精神卫生,是指研究精神疾病的预防、医疗和康复。即预防精神疾病的发生;早期发现、早期治疗;促使慢性精神病者的康复,重归社会。

广义精神卫生,是指研究健康者增进和提高精神健康、精神医学的咨询。

从上述精神卫生定义和内容看来,精神卫生的对象、范围和任务,一方是精神疾病者的预防、医疗和康复,一方面是健康者的提高和维护精神健康和精神医学咨询。

3)精神病医院

精神病医院是集预防、治疗、康复于一体的心理、精神疾病专科医院。

所属行业为医疗服务行业,所处细分行业为精神病专科医疗服务行业。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的行业目录及分类原则,精神病专科医疗服务行业属于“Q83 卫生”。

二、精神病医院的特殊性

1)医院地址的选择

精神病医院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具备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二、周边宜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三、应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2)服务对象的特殊性

精神病医院服务对象是精神疾病患者,具有特殊性。因其特殊性,精神病医院不管是在选址、装修、护理、治疗等各方面有别于一般医院。

3)具有福利性质

坚持公益性质是精神疾病亿元必须遵循的宗旨,除日常的医疗业务活动外,积极实施各类社会公益活动,不仅能进一步体现精神病医院的公益性,同时也是构建和谐医院、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

三、行业在精神卫生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

精神卫生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对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精神卫生工作对各类组织产生的积极影响和作用,具有正功能和显性功能的特征。

——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一、行业监管体制

1、行业主管部门

我国医疗服务行业的主要管理部门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此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保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对医疗机构履行部分监管职能。各部门在医疗服务领域的主要职能如下:

1)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医疗服务领域的主要职责包括:起草卫生、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医疗服务领域的主要职责包括:起草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负责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制定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

3)医疗保险部门在医疗服务领域的主要职责包括:统筹拟订医疗保险规划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疾病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4)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医疗服务领域的主要职责包括:研究起草价格、收费方面的法规和规章草案,规范政府价格行为、经营者价格行为;负责推进价格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研究提出政府管理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的管理原则和作价办法;拟订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

5)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广告进行监管,核准广告的内容等。

2、行业监管体制

在我国的医疗服务行业监管体制下,各类医疗机构按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不同,被划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按规模和医疗水平不同,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评定,医疗机构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次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最高等级为三级甲等。此外,我国还针对医疗机构的设置、医护人员的执业、医保结算和支付、医疗器械的使用、药品采购和使用等方面进行管理与规范。

二、行业相关政策

1)《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

《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提出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与“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工作机制相适应的精神卫生工作体系。

工作体系建设目标:

--中小学建立心理健康辅导室、设置专职教师并配备合格人员的学校比例,到2010年城市达到40%、农村达到10%2015年城市达到60%、农村达到30%

--开展心理行为问题预防工作的县(市、区)的比例,到2010年达到50%2015年达到80%

--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的县(市、区)的比例,到2010年达到70%2015年达到95%以上。

--开展精神疾病社区康复的县(市、区),到2010年达到70%2015年达到85%

----建立健全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并在精神卫生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到2010年,地市级及以上地区和80%的县(市、区)建立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2015年所有的县(市、区)建立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

工作指标与目标:

--在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比例,到2010年城市达到80%、农村达到50%2015年城市达到85%、农村达到70%

--在开展心理行为问题预防工作的县(市、区)中,居民能够方便获得心理健康指导的比例,到2010年城市达到80%、农村达到60%2015年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80%

--在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的县(市、区)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获得有效管理治疗的比例,到2010年达到60%2015年达到80%

--在开展精神疾病社区康复的县(市、区)中,精神疾病患者接受康复服务的比例,到2010年达到60%2015年达到80%

--降低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2005年部分地区调查为13.4%-15.6%),到2010年降为12%2015年降为10%

--提高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2005年部分地区调查为30%-40%),到2010年达到50%2015年达到80%

--提高精神分裂症治疗率(2005年部分地区调查为15%-30%),到2010年达到60%2015年达到80%

2)《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

201564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544号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该《规划》分规划背景、总体要求、策略与措施、保障措施、督导与评估5部分。

规划提出的具体目标是,到2020年:

1.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更加完善。省、市、县三级普遍建立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与部门协调机制。70%的乡镇(街道)建立由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老龄等单位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

2.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基本健全。健全省、市、县三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服务人口多且地市级机构覆盖不到的县(市、区)可根据需要建设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其他县(市、区)至少在一所符合条件的综合性医院设立精神科。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相关工作。

3.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紧缺状况得到初步缓解。全国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增加到4万名。东部地区每10万人口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低于3.8名,中西部地区不低于2.8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配备专职或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基本满足工作需要,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广泛参与精神卫生工作。

4.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任务有效落实。掌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数量,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80%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80%以上,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特别是命案显著减少,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依法及时得到强制医疗或住院治疗。

5.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防治能力明显提升。公众对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的认识和主动就医意识普遍提高,医疗机构识别抑郁症的能力明显提升,抑郁症治疗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0%。各地普遍开展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防治,每个省(区、市)至少开通1条心理援助热线电话,100%的省(区、市)、70%的市(地、州、盟)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发生突发事件时,均能根据需要及时、科学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6.精神障碍康复工作初具规模。探索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社区康复机构及社会组织、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70%以上的县(市、区)设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在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的县(市、区),5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

7.精神卫生工作的社会氛围显著改善。医院、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监管场所普遍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及心理卫生保健。城市、农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70%50%。高等院校普遍设立心理咨询与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室)并配备专职教师,中小学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0%

3)《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49月卫生部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精神卫生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精神卫生工作发展思路,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把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和基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开展;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突出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努力开展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建立健全精神卫生的法律法规;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

4)《精神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是为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21026日发布,自201351日起施行。

以下是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部分要点的解读。

要点一: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受教育、参与劳动、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患者个人信息及疾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解读:为了有效地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精神卫生法》明确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等;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患者个人信息和病情信息予以保密。

关爱精神障碍患者,能够促进他们积极就医,避免向更严重的病情发展,能够促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增强战胜疾病的信心,同时也能降低患者发生危险行为的几率。

要点二:心理健康关系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的幸福。用人单位、学校、社区、家庭都要关注精神卫生问题,共同维护和促进心理健康。

解读: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

医务人员开展疾病诊疗服务,应当按照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要求,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

要点三: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住院、出院有严格的法定程序。

解读:

1. 诊断精神障碍应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由精神科执业医师按照精神障碍诊断标准作出。

2. 个人可以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3.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精神障碍治疗规范制定患者治疗方案,并向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治疗方案和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4.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但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并且已经发生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5. 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6. 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对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对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要点四: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解读:精神障碍患者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人身权、财产权,以及教育、劳动、医疗、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在住院治疗期间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的权利等受法律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患者本人、其监护人或近亲属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5)《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是我国政府针对当前城乡居民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以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疾病患者为重点人群,面向全体居民免费提供的最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开展服务项目所需资金主要由政府承担,城乡居民可直接受益。

《规范》包括11项内容,即: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以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在各项服务规范中,分别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内容、流程、要求、考核指标及服务记录表等作出了规定。《规范》中针对个体服务的相关服务记录表应纳入居民健康档案统一管理,考核指标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6)《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重性精神疾病是指临床表现有幻觉、妄想、严重思维障碍、行为紊乱等精神病性症状,且患者社会生活能力严重受损的一组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二、服务内容

(一)患者信息管理

在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纳入管理时,需由家属提供或直接转自原承担治疗任务的专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疾病诊疗相关信息,同时为患者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为其建立一般居民健康档案,并按照要求填写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

(二)随访评估

对应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每次随访应对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检查患者的精神状况,包括感觉、知觉、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自知力等;询问患者的躯体疾病、社会功能情况、服药情况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其中,危险性评估分为6级(0级:无符合以下15级中的任何行为;1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2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3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4级: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包括自伤、自杀;5级:持管制性危险武器的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

(三)分类干预

根据患者的危险性分级、精神症状是否消失、自知力是否完全恢复,工作、社会功能是否恢复,以及患者是否存在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情况对患者进行分类干预。

1.病情不稳定患者。若危险性为35级或精神病症状明显、自知力缺乏、有急性药物不良反应或严重躯体疾病,对症处理后立即转诊到上级医院。必要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协助送院治疗。对于未住院的患者,在精神专科医师、居委会人员、民警的共同协助下,2周内随访。

2.病情基本稳定患者。若危险性为12级,或精神症状、自知力、社会功能状况至少有一方面较差,首先应判断是病情波动或药物疗效不佳,还是伴有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症状恶化。分别采取在规定剂量范围内调整现用药物剂量和查找原因对症治疗的措施,必要时与患者原主管医生取得联系,或在精神专科医师指导下治疗,经初步处理后观察2周,若情况趋于稳定,可维持目前治疗方案,3个月时随访;若初步处理无效,则建议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内随访转诊情况。

3.病情稳定患者。若危险性为0级,且精神症状基本消失,自知力基本恢复,社会功能处于一般或良好,无严重药物不良反应,躯体疾病稳定,无其他异常,继续执行上级医院制定的治疗方案,3个月时随访。

4.每次随访根据患者病情的控制情况,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康复指导,对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

(四)健康体检

在患者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与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一般体格检查、血压、体重、血常规(含白细胞分类)、转氨酶、血糖、心电图。

三、服务要求

(一)配备接受过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相关培训的专(兼)职人员,开展相关健康管理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及时为辖区内新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并按时更新。

(三)随访包括预约患者到门诊就诊、电话追踪和家庭访视等方式。

(四)加强宣传,鼓励和帮助病人进行生活功能康复训练,指导患者参与社会活动,接受职业训练。

7)《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

20097月,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重性精神疾病管理被纳入九大类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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